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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小越镇到睢宁县的托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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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从犯的10个方法

辩护实务|二十项非法证据排除辩护观点集成(附案情简介)

 

    作者按:笔者从事刑辩工作多年,刑事二审、重审案件改判比较少见,而毒品案件的改判则更困难。为方便法官、检察官、律师朋友了解二审、再审案件改判的“关键情节”,笔者搜集了2011-2015年以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的部分改判案例合集,希望能于诸君有所裨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名称

原判决认定及刑期

二审认定关键情节

改判结果

1、申开果贩卖、运输毒品案;(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090号

2012年2月与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麻古6万颗;2012年3月共谋贩卖毒品麻古8871克,被抓获。二审维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复核过程中,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破获了杨某贩卖毒品“麻古”2.4万颗的重大犯罪案件。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最高法院发回二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陈某等贩卖毒品案;(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253号

陈某第一次贩卖2000颗麻古,第二次准备贩卖1000克麻古,抓获时在其屋内查获737克麻古,身上查获186克麻古。后陈某带领公安民警抓获王某某。

一审判处死缓。

陈某具有两个立功表现,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一审未充分考虑陈某具有的上述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

3、税久华运输毒品案;(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004号

运输毒品被查获麻古186.1克。

一审判判处无期徒刑。

税久华检举他人入户盗窃已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一审未认定税久华立功不当。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4杨某等贩卖、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196号

赵勇、曾勇共谋由赵勇出资、曾勇提供技术制造冰毒贩卖,杨某受赵勇指使参与制造、贩卖,后被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液体4000余克。

一审判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

杨某受赵勇指使参与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所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减轻处罚。

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名称

原判决认定及刑期

二审认定关键情节

改判结果

5、林某甲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4)冀刑二终字第32号

林某甲七次卖给尹某冰毒65克;与程某、王某甲共谋,三次卖给王某乙冰毒共计15克;卖给白某冰毒5克,共计85克(数量大)。林某甲被抓获时,从林某甲车上查获冰毒192.5克。

一审判处林某甲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15年,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林某甲七次贩卖给尹某冰毒65克事实不清,二审法院不予认定;仅认定林某甲单独或指使程某、王某甲贩卖毒品20克,数量较大。

二审改判贩卖毒品罪刑期为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名称

原判决认定及刑期

二审认定关键情节

改判结果

6、黄金全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4)吉刑一终字第106号

被告人黄金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有犯罪前科。黄金全2次贩卖冰毒给孙亚军共计25克;2次贩卖冰毒给吕国忠共计70克;公安机关抓获黄金全时,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5.34克;黄金全共计贩卖毒品冰毒100.34克。

一审处黄金全无期徒刑

黄金全贩卖毒品数量大,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大,且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严惩,鉴于黄金全贩卖毒品的数量明显少于肖良、吕国忠、王中华贩卖毒品的数量,在量刑时应与对肖良、吕国忠、王中华的量刑有所区别

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7、范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4)吉刑一终字第76号

范某某与程铁汉商议由范某某帮助程铁汉联系上家,范某某少量出资。后程铁汉三次到深圳市购买共计550克冰毒运输回榆树市,伙同范某某贩卖给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涉案毒品近半数被收缴,未流入社会,范某某家属代为缴纳财产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范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范某某为程铁汉购毒牵线搭桥,帮助程铁汉变卖车辆筹集毒资,少量获利及出资,加价贩卖少量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小于程铁汉,应当有所区分,系从犯,同时考虑其提供的线索对侦破他人抢劫案件起到一定作用,虽不构成立功,但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应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8朴康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3)吉刑一终字第8—1号

2011年5月13日凌晨,朴康根出租车到集安市中朝边境赊购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截获,当场查获冰毒540.23克。

朴康根到案后交代了其先后五次在中朝边境向朝鲜毒贩赊购冰毒共计1550克,回家后加工成冰毒共计1595克用于贩卖。并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

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报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该案,不核准朴康根死刑,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鉴于朴康根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540.23克冰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五起毒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坦白、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9.郭磊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4)吉刑一终字第66号

刘文会与老郭预谋购买麻古,由老郭负责运输至长春市。刘文会安排郝金发交接麻古,郝金发接收麻古后加价贩卖给郭磊等人,郭磊购买毒品后加价贩卖给他人。郭磊以贩卖为目的购买麻古10800片,均无实物,约重972克。

一审被告人郭磊被判处无期徒刑。

 

郭磊贩卖毒品数量大、次数多,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在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及比照同案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原审判处其无期徒刑过重,故依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10.李某某等抢劫、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4)吉刑一终字第15号

李某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给他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43.033克冰毒,共计贩卖冰毒200克。

另李某某伙同他人2次抢劫被害人财物5000余元。

李某某有犯罪前科,释放后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

李某某在羁押期间提供上家重要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和一般立功情节

一审以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鉴于其能够检举揭发贩卖毒品上线,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侦破陈艳涛、毕映潭重大贩毒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体现政策,可依法从轻处罚。

二审改判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11、朱哲龙等走私、贩卖毒品案;

(2012)吉刑经终字第20号

1.朱哲龙2次贩卖给郑虎共计440克冰毒。2.金日携带1500克毒品从境外越境到中国贩卖给朱哲龙,后朱哲龙把上述毒品贩卖给郑虎。3.公安机关抓获朱哲龙时从其租赁房内查获冰毒0.45克。朱哲龙合计贩卖毒品1940.45克

另查明:朱哲龙系累犯。

朱哲龙一审被判处死刑。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0月朱哲龙先后两次贩卖给郑虎270克和170克冰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朱哲龙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上诉人朱哲龙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名称

原判决认定及刑期

二审认定关键情节

改判结果

12、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5)晋刑二终字第128号

1.王某某分别向吸